全国服务热线 18988769787

怎么样确定合理的股权结构?

发布:2017-04-26 09:50,更新:2010-01-01 00:00

 社会已经进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业时代,每年创业人数不是几万几万的增长,而是百万量级的增长速度在递增。而由于个体力量的稍显不足,很多创业者想到了合伙创业。也就是所谓的合伙人。

 

公司合伙人是公司的Zui大受益者,也可以说是公司的Zui大贡献者。合伙人按公司的持有股权进行利益分配。公司赚的每一分钱是需要按照事先约定好的股份比例进行分利。股份的分配事关自己的切身利益,因此,一个合理的股权结构,是维持一个公司健康长远发展的基础。那么我们又怎样确定合伙人的股权比例,即股权结构设计呢?


怎么样确定合理的股权结构?

 

股权蛋糕该如何切?

对于有限公司来讲,公司股权不要一下由合伙人全都分光。合伙事业的发展,不可或缺的支持还包括新合伙人、核心员工和投资人。所以,在切股权蛋糕时,应当具有长远眼光,预留好未来需要引进的新合伙人的股权,预留员工激励股权份额,还有未来需要引进的投资人需要稀释的份额。对于具体预留份额,没有固定比例,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。这些预留的股权份额,可以由ceo合伙人代持。


而股份有限公司,则可以通过增发股份的方式来增加新股东,并不需要采用预留的方式。

 

合格合伙人的判定标准:

一是资源互补、优势互补,取长补短。这个很好理解,就是我会的你不会,你会的我做得可能没有你好,这一点是根本原则。之前在我辅导的一个项目里,合伙人清一色的it、清一色市场之类的都出现过,这种不是非常健康的结构,一定要你中有我,我中有你。

 

二是理念要认同,要同舟共济,在我接触辅导过的近200个项目里,至少有20%以上都是因为觉得不好玩,或者玩不下去,或者一时赚不到钱看不到奔头就离开了。

四是、需要背靠背的信任,相互之间没有什么顾忌,可以相互托付。

 

三是各自能独当一面,在某方面能撑起来。


四是共同出资。这个有必要跟大家重点说一下,现在创业注册公司一般不要注册资本,但是公司成立以后,可能为了拉某个技术入伙,又因为公司现在没钱,就以股份的形式,而不要求出资。比如为了先把demo或者app做起来,不要求技术出资,直接给15%,甚至30%的股份,让他以技术入股。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让技术先在原先公司待着,等到公司成长、融到资后再辞职,我认为都不可取。


合伙人股权比例分配的考虑因素

1、项目的ceo应取得相对多的股权。因为ceo是合伙事业的灵魂,对公司负有更多的担当。只有ceo取得相对多数的股权,才有利于创业项目的决策和执行。


2、出资。如果所有合伙人都是同意按比例出资,各方资源优势基本相当的,则直接可以按出资比例分配即可。如只有部分合伙人出资,则应取得比没有出资的合伙人相对多的股权。

 

3、综合评估每个合伙人的优势。比如,有些项目的启动,不需要太多资金,而是依赖某位合伙人的专利;有些项目需要创意,产品仅是技术实现;有些项目,产品并不具有的市场优势,推广更重要;有些项目,可能某个合伙人不需要怎么出钱出力,但只要其是合伙人,以后融资、导入项目所需资源、ipo就比较容易;各种情况,无法一一罗列。因此,对于具体情况,相应资源提供者,应占有相对多的股权。


4、必须要有明显的股权梯次,不能是均等的比例。如果是三个合伙人,Zui为科学的比例结构是5:3:2。


5、科学评估每位合伙人在初创过程中各个阶段的作用。创业项目的启动、测试、推出等各个阶段,每个合伙人的作用不一样,股权安排应充分考虑不同阶段每个合伙人的作用,以充分调动每位合伙人的积极性。

 

合伙人股权成熟机制

合伙人股权成熟机制,对于很多创业者而言,是比较陌生的。其法律价值在于预防个别合伙人中途退出给项目造成的影响,约定合伙人分到的股权并不是实打实到手的股权,而是附条件的成熟和实现。


创业过程中,创业项目启动了,但有些合伙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退出。但如果其已离开,但仍然持有公司股权,特别是如果公司完成融资或获得快速发展的,其无异于坐享其成,这对于其他还在坚守付出的合伙人是非常不公平的。


那么,这种情况下,应当有因应措施,那就是股权成熟制度。

举个例子:

a、b、c合伙做项目,a是ceo,b是cto,c是coo,股权比例为50%:30%:20%,约定所持有的股权,分四年成熟,每年成熟25%。如在四年内,任一合伙人退出的,则未成熟股权由其他合伙人回购(也可以约定公司回购,但建议尽量约定合伙人回购,因为公司回购涉及到减资,程序相对麻烦)。


项目启动后刚好满一年,作为coo的c不干了。那么,c成熟的股权为:20%×1/4=5%,余下15%股权属于未成熟的股权,即c离职后,仍可以持有5%的股权,未成熟股权由a、b合伙人按股权比例回购。如此,一方面可以承认c对于公司的贡献,另一方面可以用回购的未成熟股权吸收替代的新coo合伙人。


以上采用的是分期成熟模式,实践中也有约定按项目进展进度比如产品测试、正式推出、迭代、推广、总用户数和日活用户数等阶段分期成熟,也有按融资阶段分期成熟,也有按项目运营业绩递增情况分期成熟。


在回购方面,很重要的一点是关于回购价格的确定,必须在创业合伙协议明确约定,不能等发生该等情形后再协商回购价格。另,常见的回购价格确定方式包括预先设定的股权价格、按利润预估pe倍数等方式。

文章来源:高顿财务顾问(www.gaoduntax.com)

联系方式

  • 地址:深圳 深圳市龙华新区工业西路龙胜大厦(华宇酒店)503室
  • 邮编:000000
  • 电话:0755-81486632
  • 经理:房先生
  • 手机:18988769787
  • 传真:0755-81486632
  • QQ:3547385053
  • Email:3547385053@qq.com
产品分类